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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家用机械设备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2-04 点击:36次

机械行业中的标准主要有那些?

国际ISO

中国GB、JB

德国DIN

日本JIS

ASTM STD-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ANSI STD- 美国标准协会标准

API STD-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

AREA STD- 美国铁路工程协会标准

ASME STD-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AWS STD- 美国焊接协会标准

机械设备的大修标准都有哪些

目前,最为规范的机械设备类大修标准当属烟草行业的YC/T

318-2009《烟草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规范》,该标准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机械,第2部分:电气。标准规定了烟草机械设备大修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大修时机、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设计要求、工艺要求、验收规则与试验方法、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及安装、调试与验收等;其他开云体育官网登陆设备的大修可参考使用。

至于机械行业的设备类大修标准仍沿用老方法,即按机械设备检验条件的精度检验各项条款进行评定,比如JB/T

2523.4-1999《落地车床

精度检验》、JB/T

10226.1-2001《龙门铣床

精度检验》等,如果设备整体改装、改造或升级,还要另行借其他相关标准的某部分进行评定,缺乏系统

性、完整

性。

机械加工行业的有哪些具体标准?

机械行业的技术标准太多了,紧固件有紧固件的标准,轴承有轴承的标准,阀门有阀门的标准,机械加工行业生产标准;

(1)产品装配图,零件图。

(2)产品验收质量标准。

(3)产品的年生产纲领。

(5)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包括机床设备和工艺设备的规格、性能和现有的状态、工人的技术水平、工厂自制工艺装备的能力以及工厂供电、供气的能力等有关资料。

(6)工艺规程设计、工艺装备设计所需要的设计手册和有关标准。

(7)国内外先进制造技术资料等。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生产、经营、鉴定、推广、维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管理应当遵循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研究、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技术院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计划,采取轮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

国家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标注认证标志,不得生产。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推广鉴定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先予赔偿。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伪劣的;

(三)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的;

(四)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农业机械使用者对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